继续教育学院公章管理规定
发布时间:
2014-
11-
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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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续教育学院公章管理规定
为了加强公章的管理,保证其管理和使用的严谨、规范,特制定本规定。
1、继续教育学院公章由内勤专人负责保管,每次用印均要详细登记,以备查阅。
2、公章应经常保持整洁,印面字迹清晰,加盖时注意位置端正。
3、部公章在使用时,对于一般性证明材料包括学生取款证明、身份证明、介绍信等,由承办人详细登记,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,方可用印;对于学习成绩、学籍档案等证明材料需由教学管理科负责人审核登记后,方可用印;对于学生身份、鉴定、推荐等证明材料需由班主任审核登记后方可用印;对于重要材料,包括协议、请示报告、处理决定、通告、对外业务联系开具有关证明等,应经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,方可用印。
4、印章管理人员需妥善保管公章,公章不能携带出办公室,如遇到特殊情况需带出办公室使用,需经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,方可用印。
5、公章如遇到丢失,需立即向学校和公安机关报告,声明作废。丢失公章和违反规定使用公章,应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。
6、要严格执行公章使用程序,认真审核用章内容,用章不当或违规用章,要追究保管人和用章人责任。